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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四条 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公告 本公司暂时不受理图书业务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七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著作权授权登记号以及出版日期、刊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应当于出版物发行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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