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之前。
|
||||||||||||||||||||||||||||||||||||
| | 联系我们 | 注册公司| 会计服务 | 增值税 | 高新认证 | 双软认定 | 卫生许可 | 图书零售 | 美容美发 | 进出口 | ICP认证 | 首 页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