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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虚开发票有什么具体法律风险?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当前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适用法发(1996)30号《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27日,高人民法院针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该《答复》明确指出: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行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企业高度关注和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相关风险。但在未取得的进项税税票金额内,虚开增值税发票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另外,根据这4个规范性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在以税额抵扣为核心的增值税征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凸显。打击虚开虚抵涉税违法行为,查处虚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为营改增保驾护航,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切实防范涉税风险,是征纳双方的迫切需要。“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一、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二、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三、界定虚开的主要标准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里的“情况”是指某项经济业务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货物交易或劳务发生,只要开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方;或者开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方,但是金额不符;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符,都属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开。

在认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时,应根据查获的证据和查证的事实,依具体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应注意的是,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 “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之一,并不要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免费为他人帮忙介绍 “业务”,都将作为虚开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刑事处罚规定:

  《刑法》所称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对犯该几项罪的,处以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以拘役或者管制,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称“情节严重”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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