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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来源:诺亚注册公司-专业注册代理公司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案例:A公司从事白酒经营活动,在白酒的外包装纸箱上使用了“在全国同行业酒质量评比中历届第一名”、“2011年某市质量评比第一”的广告用语。A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被没收广告费用和处以罚款。
法规提示:《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如果您对“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感兴趣或有疑问,请致电24小时咨询电话:4000-911-922,或点击网页右侧的在线咨询。诺亚注册—您专业的记账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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