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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已成为历史名词,“年报公示”的新时代到来了​

来源:北京诺奇天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企业年检、企业年报
“企业年检”已成为历史名词,“年报公示”的新时代到来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内多年的工商年检制度自此宣布告终。
 
各省市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北京的企业和个体户正式开始年报公示。经营者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qyxy.baic.gov.cn/beijing)进行注册,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
 
“年报”是通过主体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是对市场主体的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营运情况等进行报告。其内容中包括必须公示项目,如企业联系方式,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而从业人数、资产情况及经营情况等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可由企业自行决定。在此过程中,申报内容无须经工商部门审查即可公示,其内容由企业负责,工商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其申报的内容进行抽查。
 
年报公示制度与此前年检大的不同点在于,以前的年检是把纸质材料送到工商所 ,手续繁琐,现在改为年报公示。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个体户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只需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网上自行提交年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整个申报程序。企业对自己报送的年度报告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通过公示接受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主体的范围
 
1. 2013年度年报公示主体的范围。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进行年报。
 
2. 2014年度年报公示主体的范围。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进行年报。
 
(二)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
 
1.网上填报
 
所有应进行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北京工商E网通”(http://www.baic.gov.cn),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按页面指示进行用户注册,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2.纸质填报
 
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按填报须知逐项如实填写后,报送至所在地工商所。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1.企业年报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实时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实时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实时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实时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实时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实时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的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实时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实时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实时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4.企业的即时信息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5.企业其它(即时)信息自行公示中,属于公司的,其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新设立登记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工商部门提醒,企业自行申报并不意味着可以报告虚假信息。工商部门可通过信用监管、市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申报不实,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并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您对“企业年检、企业年报”感兴趣或有疑问,请致电24小时咨询电话:010-51664014。诺奇天注册—您专业的注册公司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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